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