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细化标准
(一)单位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三次以内的,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从轻处罚,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个人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三次以内的,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从轻处罚,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二)单位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三次以上十次以内,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一般处罚,处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个人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三次以上十次以内的,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一般处罚,处三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三)单位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长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从重处罚,处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个人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长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从重处罚,处四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三次以内,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从轻处罚,处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
(五)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三次以上十次以内,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一般处罚,处四十万元至九十万元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相邻区有长期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从重处罚,处九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