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湖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强化河湖常态化管理,依据《吉林省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及《365bet育在线网址_亚洲365bet官网_365bet体育投注网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365bet育在线网址_亚洲365bet官网_365bet体育投注网河湖日常监管巡查。
巡查人员包括总河长、河湖长(以下简称“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人员及巡查员(巡河员、护河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果导向,注重巡查质量,紧盯问题整改,推动巡查落地见效。
第四条 巡查工作可以与河湖水政执法巡查、河湖堤防检查、在建工程检查、防汛巡查、环境监督检查等行业性监管、检查活动结合开展。
第二章 巡查内容与组织
第五条 总河长开展巡查河湖调研内容,依照国家要求及省有关法规执行,主要是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 河长重点巡查内容:
1.河湖管理范围内及各类防洪工程上是否存在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渣土、废弃物等堆积现象,是否存在违规种植、葬坟、放牧等问题,河湖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等。
2.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是否存在违规向水体内排污,垃圾转运站渗滤液直排入河,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其他突发性污染水体等现象。
3.是否设立入河排污口标牌,排污水质是否符合要求;雨污分排管道是否存在混排现象。
4.河长制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等标牌的内容、位置是否符合要求,保存是否完好,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5.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河湖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行为;堤防、滩地及护堤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管线,钻探、爆破、取土、挖采、考古发掘等行为。
6.是否违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湖造地、非法养殖、设置捕鱼设施及电毒炸鱼等行为。
第七条 巡查员重点巡查内容:
1.河道有无垃圾,是否存在倾倒垃圾、废土弃渣、工业固废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2.河中有无障碍,河床是否存在明显淤塞,河底是否存在明显淤泥。
3.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违章搭盖、擅自围垦、填堵河道,以及其他侵占河道等行为。
4.河水有无异常,水体是否有发黑、发黄、发白、发臭等现象。
5.是否存在电鱼、毒鱼、炸鱼,以及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6.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河湖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并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制单位巡查人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巡查的,应当采取督促、通报、约谈等措施,监督其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全市河长制工作安排和领导指示,组织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采取调取手机巡河APP、实地查勘、走访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河长制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巡查频次
第十条 总河长巡查河湖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市(州)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年巡查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社区)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每年春秋农忙季节及城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河段或部位,应当加大巡查频次。12月上旬至次年2月底封冻的河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河频次。位于无人区、原始森林等的河流根据需要进行巡河。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负责行业管理的河长制成员单位巡查次数应当不低于相应河长巡查次数,巡查内容根据承担工作职责确定。
第十七条 市、县、乡、村级河长以外其他巡查人员巡查频次,由相应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巡查以沿河(堤)岸线巡查为主、辅以水面巡查等方式进行。可采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技术进行辅助巡查。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各市级河长协调部门,做好本级河长巡查的保障工作,并负责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市河长制办公室做好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合巡查的保障工作。县(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制,做好本级河长巡查和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合巡查的保障工作,协调组织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进行,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河长巡查主要利用手机巡河APP巡河模块进行,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河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手机巡河APP进行河湖督查。督查记录内容应当清晰、详实、准确、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使用手机巡河APP开展督查工作的监督,并对河长使用手机巡河APP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 巡查发现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权限督促和协调处理或制止,督促和协调处理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应上一级河长或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巡查员对发现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威胁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进行整改,未得到有效制止或整改的,应当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及时向本级河长、河湖警长、河长制成员单位、本级或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问题,应当在制止的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由其报告同级河长或者协调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定期跟踪,督促尽快整改落实到位。在本级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一般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提交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由其协调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或者报告同级河长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相关河长、单位在接到上级河长、本级总河长、上级单位交办事项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拟处理意见上传手机巡河APP。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尽快上报。不能立即完成交办事项的应当定期向河长报告办理情况。河长应当对相关单位交办事项的程序、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河长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现场办公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